ISBN/价格: | 978-7-01-021678-2:CNY9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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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语种: | chi |
出版国别: | CN 110000 |
题名责任者项: | “最后手段原则”规则化研究/.杨春然著 |
出版发行项: | 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10 |
载体形态项: | 372页:;+23cm |
一般附注: | 本书系教育部2017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最后手段原则规则化研究”(17YJA820038) 的最终成果, 同时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18CX05026B) |
提要文摘: | 普通法国家通常将最后手段原则视为道德原则, 德国学界却普遍认为其为宪法原则。在我国, 除了罪刑法定原则外, 由于以死刑和自由刑为核心的刑罚总存在着“剥夺过剩”的问题, “人权”的入宪必然会推导出刑法是最后的手段的结论。最后手段原则与比例原则有相同的诉求, 即也由适当性、必要性和权衡性等三个子原则构成。然而, 由于最后手段原则主要表达的是权力主体的一种自我克制义务, 再加上法益的概念的模糊性和民主制度, 所以, 该原则虽有批评功能, 但很难获得司法适用力。只有当刑法禁止与民法或者其他法律发生冲突, 最后手段原则能反映被告人的权利时, 才具有直接限制刑法禁止适用范围的功能。而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保持构成要件要素与正当化事由的分立, 并赋予后者有否定符合刑法禁止的行为的违法性的效力, 所表达的其实就是最后手段原则的外部诉求。而两阶层犯罪论体系主张符合性判断与违法性判断合并, 实际上否定了最后手段原则司法适用的路径, 而且, 这还忽视了强调形式理性的公法与不拒绝实质判断的私法无法融合的问题, 特别是, 这种做法违反了宪法上的分权制度。 |
题名主题: | 刑法 研究 中国 |
中图分类: | D924.04 |
个人名称等同: | 杨春然 著 |
记录来源: | CN 湖北三新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