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要文摘: | 股权质押是质权人以股权作为担保向个人、其他公司借款或向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借款的融资行为。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 股权质押后, 出质人仍然享有投票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 质押本身并不会导致股票所有权的转移。股权质押融资方便快捷成本低, 一方面解决了出质人的融资困难, 另一方面保留了出质股东的权利, 因此一经推出便受到了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的青睐, 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融资的一种主流方式。作为人为设计的制度安排, 股权结构是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因素影响下收益与成本权衡的理性回应, 因而呈现出不同的特征。我国早期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大多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 国家股和以国有公司为主的法人股是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国有股占主导地位是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2005年的股权分置改革后, 国有股占比逐年下降, 但国有股权比重仍较高, 非国企企业股权集中现象也十分明显, 整体而言我国上市公司的第二类代理问题更为突出。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票权、董事会席位、社会关系等方式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实质性控制。如果股权质押的出质人是控股股东, 则当股价下跌至平仓线时, 控股股东面临着控制权转移风险。为了规避控制权转移风险、继续享有控制权私利, 控股股东有着强烈的动机进行市值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