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要文摘: | 《美国破产法典》的体例十分庞大, 其总计有九个章节, 二百七十多条。第一章为“总则”, 主要规定了法典中重要术语的定义、解释规则、章节的适用、适格债务人等基本内容。第三章为“案件的实施”, 主要规定了有关自愿破产、强制破产案件的启动, 案件实施过程中参与的工作人员, 破产财产、自动冻结、财产处置以及待履行合同等制度。第五章为“债权人、债务人与破产财团”, 规定有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财团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有豁免、撤销权、偏颇行为、抵销等有关制度。第七章为“清算”, 规定了破产清算案件中的有关制度, 包括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的任命, 案件的驳回与转换、免责等重要内容, 也规定了适用于特殊主体 (证券经纪人、商品经纪商和结算银行) 的清算制度。第九章为“市政机构的债务调整”, 即规定有适用于市政机构的破产案件的相关制度, 如冻结债权人对纳税人提起的诉讼等。第十一章为“重整”, 这是《美国破产法典》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 其规定了有关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股本证券持有人委员会等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重整计划的提交、信息披露、意见征集、接受、修改和批准等有关事项, 以及适用于特殊主体 (铁路公司和小企业债务人) 的特殊制度。第十二和十三章分别是“有固定的年收入的家庭农场主与家庭渔业主的债务调整”和“有固定收入的自然人的债务调整”, 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个人破产制度。其规定有破产管理人、经管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清偿计划的提交、内容、修改和批准, 以及重要的免责制度等。第十五章为“辅助程序和其他跨国界破产案件”, 该章的主要内容系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而制定, 为处理跨国界破产案件提供有效的机制, 主要规定了对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和其他救济。《美国破产法典》的内容十分全面, 从案件的启动到计划的批准, 从清算到重整间不同程序的转换, 从外国破产程序到国内破产案件, 还有适用于不同主体的特殊制度, 全都涵盖在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