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要文摘: | 调判关系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与判决之间的关系, 包括调判之间价值层面的评价关系、性质上的关系、因果上的关系和结构上的关系。法院调解与判决的关系问题是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的基本问题, 新中国民事诉讼的历史, 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调判关系兴衰沉浮的历史。民事诉讼目的、司法政策、绩效考核等都是引起调判关系发生变化的外因和非决定性因素, 调解和判决本身功能的优劣则是内因和决定性因素。矛盾化解说虽反映了解决纠纷的普遍性, 但没有揭示民事诉讼纠纷解决的特殊性。如果把矛盾化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 就会形成“调解型”的诉讼模式。权利保护需要判决, 判决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权利保护的目的, 如果将权利保护作为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 就会形成“判决型”诉讼模式。根据矛盾化解和权利保护的特质, 结合我国的实际, 民事诉讼必须以权利保护为目的。权利保护符合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初衷, 符合经典民事诉讼构造的理念, 符合民事实体法的宗旨, 符合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要求, 符合我国当下的实际需要。以权利保护为目的, 调判关系只能是判决优先, 调审分离是原则, 调审合一为例外。民事诉讼的以审判为中心最重要的是从“调解中心主义”转变为“判决中心主义”, 判决中心主义要求把判决作为设置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基点和核心, 使判决在民事诉讼中比调解具有更根本、更重要的地位。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的关键是庭审实质化。 |